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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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综合医疗服务类
1. 不得超住院天数(计入不计出)收取床位费、护理费等。2. 不得超住院时长收取“氧气吸入”费用,且每日收费不得超 65 元封顶线。3. 收取住院病房床位费的同时,不得另行收取病房降温取暖费(空调费)等。4. 开展重症监护或特级护理时,不得另行收取专项护理费。5. 开展静脉输液时,不得收取一次性输液器、导管固定装置等材料费。6. 使用留置针开展静脉输液时,不得另行收取“静脉穿刺置管术”“动静脉置管护理”费用。7. 开展复方氨基酸、脂溶性维生素等输注时,不得串换收取“静脉高营养治疗”费用。二、医技诊疗类8. 开展“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”检查时,不得另行收取“普通心脏 M 型超声检查”费用。9. 开展“床旁 B 超检查”时,不得另行收取“B 超常规检—4—查”费用。10. 开展普通较大标本病理检查与诊断时,不得串换为“全器官大切片病理检查与诊断”收费。11. 开展药物基因检测时,不得串换为病理检查项目“印迹杂交技术”、“原位杂交技术”等收费。12. 除“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”按“每根血管”收费以外,开展其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项目均不得按血管数量收费。13. 开展同一检查项目时,不得同时收取“彩色胶片报告”“计算机图文报告”费用。14. 在单次住院中,不得重复开展乙肝、丙肝等抗体、肿瘤标志物、感染四项等检验项目。三、临床诊疗类15. 开展“全身麻醉”,不得另行收取“气管插管术”、“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”等费用。16. 开展“心电监测”,不得另行收取“动态血压监测”费用。17. 开展经血管介入治疗,不得另行收取局部浸润麻醉、穿刺、注射、置管等费用。18. 开展经口或鼻的一次消化内镜检查,不得按鼻内镜、喉镜、气管镜等多个检查收费。19. 开展项目名称为“经 XX 镜 XX 术”的,不得加收“微创手—5—术加收”和各种腔镜加收。20. 开展各类探查术,仅适用于术前诊断不明确或手术中无法完成原定手术而中断的手术,不得与其他手术项目同时收费。21. 开展低频、中频脉冲电治疗应按“每部位”收费,不得按电极贴片数量计算多收费。22. 开展中医定向透药疗法应按“每部位”收费,不得按电极贴片数量计算多收费。23. 开展疼痛护理评估,不得套用“疼痛综合评定”收费。24. 开展健康教育宣教,不得套用“引导式教育训练”收费。25. 不得超量收取住院康复患者“运动疗法”“作业疗法”等费用。26. 不得将同一部位的一个气压治疗过程再次分解为多个部位收费。27. 不得向非康复类住院患者收取“日常生活能力评定”费用。28. 不得收取手术项目内涵中所含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费用(如,一次性无菌巾、注射器、冲洗盐水、一般缝线、敷料等)。29. 不得自立特殊医用材料收费(如,一次性层流罩、一次性产包、护理包、磁带打印腕带、备皮包、标本袋、医用无菌保护套、护理垫、钙石灰、一次性灭菌手套、显微镜套、减压贴、—6—妇科材料费、手术用冲洗器、一次性使用骨科手术包、一次性使用外科手术包等)。30.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违反零差率政策,收取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