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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医保用药管理规定》
  • 医保用药管理规定

     

    1.临床用药应与本次住院的主要诊断和病历记载一致,不得在医嘱外开药,不得搭车开药和超限开药;控制用药品种,尤其是疗效不确切,价格昂贵的辅助药,要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和梯度,按照医保政策和抗病毒使用原则,尽量使用价廉质优疗效肯定的甲类药,不得引导病人使用高档进口药和新药、特药、广告药,对《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中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,应符合限制使用范围,凡超范围使用视为自费药品,医保不予支付,同时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并签字。 

    2.出院带药:一般疾病不超3天,慢性病不超7天,药品金额不超150元,不能超范围使用,超剂量超金额出院,不允许带静脉用药。

    3.住院期间不允许开大处方,人情方,对于病员未用完的药品应及时予以退减,(退减药需注明理由,经医务部签字同意) 

    4.原则上非急诊抢救药品应由主管医生开具。 

    5.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人由专科医生按规定限量用药,开具医保专用处方,并记录在门诊病历上。 

    6.保证药品质量,执行国家公示的药品零售价。 

    7.药剂科要严把药品质量关,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,确保基本保险临床用药需要。 

    8.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要求备库率达85%,目录药品使用率达90%,参保人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55%以内,个人自费药品负担率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%,(在参保病人中应杜绝为降低药品比例而进行不合理检查治疗) 

    9. 贵重药品审批,零售价超100无的(针剂为每支,片剂为单盒)由医生填写《贵重药品审批表》,经科主任、医保办批准后使用,对零售价超500元(针剂为每支,片剂为每盒),实行事前备案,限量审批,临床由医生填写《贵重药品审批表》,经主任、医保办批准报市医保中心限量审批,方可使用,急救或节假日可先使用后审批。